11月10日晚22时许,徐州睢宁交警大队睢河中队民警黄流辉、仝泽友在凌城镇永昌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处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在执勤点约20米处突然停车想调头行驶,行驶轨迹十分可疑。
民警立即上前检查,经查,驾驶人张某某下车后摇摇晃晃,说话结巴,满身酒气。经酒精呼气检测值为23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睢宁县天虹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张某某为睢宁县邱集镇人,曾于2019年7月12日,在睢宁县青年路与红叶路交叉路口处,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驾驶证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5月7日,在睢宁县青年路与红叶路南500米处,他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驾驶证被吊销。此次酒驾属于第三次酒驾,且是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过民警的严肃批评教育,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民警介绍,张某某罔顾交警的严查和法律的惩戒,置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于不顾,心怀侥幸,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又将面临行政罚款1000元、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刘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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