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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爱凌”商标疑被抢注引热议,律师:恶意注册商标或被列为失信行为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 于露)日前,中国选手谷爱凌摘得冬奥史上首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金牌,受到极大关注。有细心的网友发现,与全红婵的名字被抢注如出一辙,“谷爱凌”早在2019年就已被注册商标。此前,舞蹈《只此青绿》刚刚成为虎年央视春晚的“爆款”,便有消息称,“只此青绿”已被多个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



△谷爱凌商标注册信息 中国商标网截图

现象:“谷爱凌”“只此青绿”商标皆被注册

2022年2月8日北京冬奥女子大跳台决赛上,谷爱凌在第三跳以完成极高难度的漂亮动作逆转夺冠,为中国队拿到了此次冬奥会的第三枚金牌。

接着,便有细心的网友发现,“谷爱凌”的商标疑似被抢注了。现代快报记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截至2022年2月10日,共有关于“谷爱凌”商标的注册信息共计29条。

“谷爱凌”商标最早的注册信息在2019年6月10日。而这个时间正好是谷爱凌宣布正式转为中国国籍,并参战冬奥的三天后。除了张某申请的“谷爱凌”商标顺利注册外,其他的均处于实质审查或驳回状态。目前,谷爱凌方面对此事暂无回应。

和谷爱凌商标面对同样处境的,还有舞蹈《只此青绿》。在2022年虎年央视春晚之前,《只此青绿》就曾在各平台进行过演出。2021年8月份以来,《只此青绿》已在全国18个城市巡演50多场;2021年10月,《只此青绿》选段“入画”登上《国家宝藏·展演季》获244万点击播放;2021年12月,《只此青绿》选段“青绿”登上bilibili跨年晚会,吸引了1.8亿观众实时在线观看……

可惜的是,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创作了《只此青绿》,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却没有保住“只此青绿”的核心商标。原因很简单,2021年的9月14日,福建一家文化公司提交了“只此青绿”商标在教育娱乐类别上的注册申请,比中国东方演艺集团的注册申请仅仅早了16天。

2021年的12月7日,福建这家公司申请的“只此青绿”商标获得了初审公告。而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只能申请在办公用品、健身器材、厨房洁具、日化用品、服装鞋帽等类别的“只此青绿”商标。

律师:若恶意商标注册或被列为失信行为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樾莉告诉现代快报记者,首先要确定张某是否获得了谷爱凌本人的授权,若是获得授权,则不属于商标抢注行为,反之则可能侵犯了谷爱凌的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不良影响,即指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姓名权,结合注册的时间点来看,存在恶意注册的可能性。”

在商标申请的环节中,一般秉承的都是在先申请原则,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谁先申请就是谁的。那么,在这样的原则下,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呢?万樾莉解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于已被注册的商标,谷爱凌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其实,我国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2021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方案强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诚信经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商标注册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一类即为“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2021年8月19日,针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多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事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驳回。

2022年1月24日,对于恶意注册商标一事,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发文。当天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恶意商标注册等六种行为将被列为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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