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 赵丹丹 )随着城市管理新问题不断出现,管理条例也要不断升级。2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立法风险评估的意见和建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有不少新亮点,比如增加垃圾分类、共享单车、共享停车等管理内容,同时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金额普遍提高。值得一提的是,还拟通过立法,确定10月26日为江苏环卫工人节。
关键词:垃圾分类
减少包装物、一次性用品使用
近几年,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江苏也一直在推进垃圾分类。此次条例草案中,将垃圾分类内容纳入其中,对全省垃圾分类工作有指导意义。
记者注意到,在源头减量上,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邮政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明确管理责任人,鼓励低附加值可回收利用
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收集主体、管理责任人等内容。比如在管理责任人上,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区,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也未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单位及其管理区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
同时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如公示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保持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等。
此外,还鼓励低附加值可回收利用,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激励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责,最高罚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垃圾分类的法律责任,让城管执法有了更多依据。
比如,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环卫工人节
拟通过立法确认10月26日为环卫工人节
在条例草案中,记者看到,关于环卫工人节的内容单列为一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每年十月二十六日为江苏环卫工人节。江苏省住建厅相关人员介绍,虽然之前江苏将每年的10月26日定为环卫工人日,但是一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下来,这次写进修改草案,就是希望可以立法确认。
关键词: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企业无序投放车辆最高罚10万
对于近几年出现的共享单车等城市管理问题,条例草案中也有了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和方向有序停放,排列整齐。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投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同时明确罚则,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无序投放车辆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也鼓励江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关键词:罚款金额
较2004年版条例罚则,罚款金额普遍提高
记者注意到,比起2004版的条例内容,条例草案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金额都有所提高。比如此前条例中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中拟提高到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新罚款金额拟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次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20日。
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邮政编码:210036,联系电话:025-51868782,信封上请注明:“《省市容和环卫条例(修改)》立法风险评估意见征集”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至:jscgjzsg@126.com。主题请注明:《省市容和环卫条例(修改)》立法风险评估意见征集。
- 南京
- 2022-02-10 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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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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