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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男子开赌场获刑后喊冤:为啥赚得少判得多?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陆渝宁 记者 严君臣)" 我知道自己做错了,但是没想到最后的结果如此惨痛。" 徐某颤抖着接过判决书,流下了悔恨的泪水。12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启东法院针对两名男子开设赌场一案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介绍,2020 年 12 月 5 日至 2021 年 5 月 9 日期间,朱某、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启东市惠萍镇某厂、徐某宅内设置赌博机,招揽赌客,以赌客使用赌博机互相比分的形式进行赌博,朱某、徐某从中抽成。其中徐某负责提供场地、现场管理、收取赌资、赌资结算等事项,朱某负责提供两台赌博机、获利结算等事项。2021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9 日期间,累计赌资 114 万余元,二人共计获利 9 万余元。

" 法官,我想不明白,为什么别人获利比我们高,刑期比我们轻呢?" 朱某有些不可思议。

法官说法:

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以来,针对 " 开设赌场罪 " 进行了修改,最明显的莫过于刑期的提高,"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意味着,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达到 3 万元或者赌资累计达到 30 万元或者参赌人数达到 120 人以上,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将有可能面临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的刑法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在新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旧刑法时,对于 " 跨法犯 " 虽然仍然应当适用新刑法的规定,但是在量刑时理应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作从轻考虑。这首先是因为,以行为终了时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尽管刑法并未对 " 跨法犯 " 问题作专门的规定,但同一刑法条文中的规定理应保持一致性,也即对于 " 跨法犯 " 也应以行为终了时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其次,以行为终了时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也并非我们国家的独创,其他国家也有如此做法。——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 7 版)(上)

本案中,朱某和徐某开设赌场时间是自 2020 年 12 月 5 日至 2021 年 5 月 9 日,跨越了新旧刑法,故应当适用新刑法。另查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生效至 2021 年 5 月 9 日期间,朱某和徐某开设赌场累计赌资达 114 万余元,亦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故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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