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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买房者“跳单”,中介上法庭讨回佣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栋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中介费心费力帮助客户找到满意的房源,买方却绕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约,这种买房时 " 跳单 " 的行为令中介很是头疼。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 965 条关于买家 " 跳单 " 的新条款,成功化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为省 2 万元中介费,购房者看房后 " 跳单 "

2021 年 8 月,市民赵先生欲购买一套学区房供孩子上学,便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帮助寻找合适房源。根据赵先生提出的条件要求,中介公司费心找到了三套房源,逐一带其上门看房,介绍房屋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成交价格,并同赵先生签署了看房须知等承诺书。

看房之后,赵先生相中了其中一套,中介公司便帮助其和卖家协商价格、付款时间和过户时间等相关信息,赵先生则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再做决定。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在回访时发现赵先生已与该卖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款过户,便要求赵先生支付中介费。

赵先生则认为,自己仅仅同中介公司签署了看房须知等承诺书,并未签订相关合同,中介公司也没有实际促成交易,其不应当支付上万元的中介费。双方协商未果,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中介费及相关损失等近 2 万元。

法院:《民法典》首次对不当 " 跳单 " 的行为予以规制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 965 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向赵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带看房服务,双方签署了看房须知等承诺书,承诺书上的条文中亦包含私下交易的后果。赵先生在中介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中介服务的情况下,跳过中介公司继续完成房屋买卖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当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先生现场向中介公司支付近万元的佣金,中介公司当庭申请撤诉。

法官:消费者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据本案主审法官陈栋介绍,《民法典》首次以明确的条款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并将 " 跳单 " 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确认了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违背契约精神行为将付出的代价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实施近一年来,对于诚实守信精神的倡导不仅体现在原则上,更体现在了合同的缔约与履行中。" 跳单行为 " 不仅会让中介人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甚至还可能带来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隐患,增加了房屋交易风险。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广大消费者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正规中介购买、租赁房屋,尊重中介人的劳动成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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