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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妻子不同意,中介费还要付吗?法院这么判
丈夫签了合同卖房,妻子知道后不同意,房屋没能过户,中介费问谁要?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美 记者 严君臣)丈夫签了合同卖房,妻子知道后不同意,房屋没能过户,中介费问谁要?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1月,在某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下,曹某将其与妻子陶某共有的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莲花苑某房屋出卖给王某。合同中约定,曹某保证陶某认可该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曹某违约应向王某承担不动产成交价格20%的违约金,并按不动产成交价格的2.4%承担双方的中介费。事后,因陶某不同意出售房屋,未能如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崇川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2021年5月,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不动产成交价2.4%的中介费。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当按约支付报酬,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承担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的居间报酬,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曹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部分群众对房屋中介合同存在误解,认为中介服务应当涵盖房屋买卖的全过程,包括提供房产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物业交割等等,并认为应根据中介提供服务事项酌情或按比例支付。实际上,中介合同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法律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人尽到了审核、报告等义务,促使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人已完成了媒介服务,委托人就应当支付报酬,不因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而不支付或少支付报酬,如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承担中介费,或由其中一方承担,或由违约方承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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