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高淳区有一名受害者,被电动车撞伤后,因一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在网上筹集到了5万元捐款。令这名受害者没想到的是,当他起诉肇事方索赔后,对方竟然提出在赔偿款中减去这5万元捐款的意见。南京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用四个理由告诉肇事方,如此不合理的抗辩意见不可能被采纳,判决肇事方全额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2020年10月21日,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过程时,撞倒了在前方步行的徐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徐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因治疗费用较高,他的家属在网上筹集到了5万元捐款。后来,徐某来到高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支付阶段性医疗费用22万元。
吴某在庭审时表示,他可以支付医疗费用,但是徐某已通过平台筹集到了部分款项,他的实际损失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希望法庭根据民事赔偿填平原则,将5万捐款从赔偿金额中扣除。
对于吴某的意见,高淳法院不予采纳,并给出了四个解释。
首先,徐某在平台筹得的款项属于社会捐赠,即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徐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吴某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该案的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徐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吴某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次,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有权在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该笔赠与款项在一年之内并不当然属于徐某所有。如该款用以减轻了吴某的赔偿责任,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徐某的实际损失并未得到足额的赔偿,不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且必然会导致另一场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
此外,法院还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作出解释。若筹得的款项减轻侵权人责任,明显不能为公众的情感所接受。再比如,要是受害人获得的捐赠等于或大于实际损失时,如按侵权人所言,适用他理解的填平原则,岂不是无需再赔偿任何款项。这会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伤害,也会导致侵权成本降低。
最终,高淳法院对吴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他赔付徐某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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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9 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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