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运喜 记者 曹德伟)食品经营者应当以诚信为本,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若为了牟取一时暴利,违法滥用添加剂,不仅构成违法犯罪,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造成严重威胁,最终将受到法律惩罚。日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决被告人仲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仲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仲某某在经营早餐店期间,为提升油条卖相和口感,在面粉里非法超标准添使用铵明矾。经取样检测,仲某某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668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司法鉴定中心论证,长期过量食用铝超标的油条,可导致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仲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法庭中法槌落下,被告人仲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能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社会环境。“您好这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告诫书,请仔细阅读,做好服务保障。”近期,该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辖区学校、居民小区等周围早餐经营网点,对商户开展《食品安全法》法规教育宣传,发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告诫书”350余份,要求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同时检察办案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早餐时,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如果发现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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