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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不当、违规操作吊车……盐城发布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安全生产事关千家万户。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江苏省第29个“安全生产月”。6月2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该市法院涉安全生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1月至2022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安全生产类一审刑事案件159件212人,审结144件194人。数据反映,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操作属于安全事故高发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事故虽总数不多,但造成损失的严重性极为突出。

农药使用不当,产生剧毒气体致人死亡

被告人郑某在其女婿王某经营的江苏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农产品种植。为防止小麦种生虫,2021年7月19日,王某至建湖县建阳镇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罐磷化铝片剂,次日将该罐磷化铝交由郑某熏小麦。

7月21日6时许,郑某雇请两名临工在该公司活动板房由西向东第三间堆放小麦种,郑某将一罐磷化铝片剂洒放在装小麦的口袋缝隙间。施药当天,该活动板房东西两侧均有人居住,分别为租房人赵某夫妇及其侄女赵某甲,且该活动板房与赵某甲所住房间有一扇窗户互通。

郑某未遵循农药使用操作规定对熏蒸间进行严格密封,施药完成后亦未将施药情况告知附近三名居住者。当晚,磷化铝接触空气中湿气产生剧毒气体磷化氢,导致赵某夫妇、赵某甲三人不同程度出现呕吐等中毒症状,次日凌晨6时许,赵某甲被赵某发现时已死亡。

经鉴定,赵某夫妇、赵某甲三人血液中均含有磷化氢成分,赵某甲符合磷化氢中毒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经建湖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赵某甲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相应损失。

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郑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项目承揽人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构成犯罪

被告人卞某承揽盐城市某生态农业项目一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桥板安装项目。被告人刘某系从事吊装作业的吊车作业员。2018年6月12日下午,卞某雇佣刘某在施工现场吊卸桥梁板。刘某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货车上吊卸桥板,高某离开驾驶室至吊车尾部东侧支腿架旁。刘某在现场没有信号工和安全员情况下,违规操作吊车,在起重机主吊臂伸缩提升时,主吊臂与上方的高压线之间发生电火花致吊车体带电,导致手臂与吊车伸缩支腿接触的高某被电流击倒。

高某在送医过程中死亡。经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卞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直接责任。案发后,卞某、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高某近亲属获赔人民币120万元。

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卞某、刘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吊车作业活动。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些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等对安全生产责任理解上存在误区,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由直接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与其单位和个人无关,即使受到牵连也可以‘花钱消灾’,最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会被追究刑责。”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给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等敲响了警钟,施工项目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受雇人员操作资质、施工安全保障、作业隐患排查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督促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担负起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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