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琴 记者 严君臣)离婚后,女方拿着男方出具的书面借条起诉要求支付离婚补偿款,法院会如何判决?6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季女士和孙先生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4月2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离婚协议五天后,前夫孙先生向季女士出具1张借条,载明:今借季女士人民币贰拾万整,口说无凭,特立此据。还约定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给付借款。但此后至今,孙先生一直未给付季女士该20万元。随后,季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季女士陈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其对家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要求孙先生补偿,孙先生同意。但当时孙先生刚刚购置一辆奥迪汽车,资金紧张,故向季女士出具了上述借条承诺分期付款。
而孙先生则辩称,其在离婚时并未向季女士允诺过任何补偿,之所以向季女士出具20万元的借条,是因为其当时向季女士提出借款20万元做生意,但最终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所以借贷关系不成立,其也无需向季女士承担还款义务。且离婚后购买奥迪汽车的首付款与按揭贷款均由其姐姐代为支付,不存在因资金紧张承诺分期给付补偿款的事实基础。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季女士主张借条所载20万元款项系孙先生向其承诺的离婚补偿款,但从借条内容中不能直接看出该款是离婚补偿。同时,还查明,季女士与孙先生在离婚时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均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分割处理。季女士认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家庭付出较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事宜上负担了较多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季女士主张的离婚补偿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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