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过失导致受伤,此类情形属于工伤吗?6月27日,江苏省如东县人社局就处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最终作出了属于工伤的决定。
据了解,此前,曹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如东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做电焊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曹某在车间工作时,由于大意未按业务规程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右腿下部被溅起的火花烫伤,公司第一时间派人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
出院后,曹某找到公司马经理,称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马经理则表示:“你受伤,公司调查过了,是因为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的,是自身过失导致的,与公司无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之后的一周内,曹某找过马经理三次,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他只好自己搜集材料,于6月19日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
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派人上门调查取证,得出实际情况与材料反映情况完全一致的结论。27日下午,人社局便作出曹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随即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据工伤科科长徐峰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来看,双方对曹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公司认为曹某违反工作流程而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看法是错误的。
工伤认定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遇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都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提醒,公司和曹某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公司下半年要安排医疗期已满的曹某参加县里牵头组织的伤残等级鉴定,等结果出来后,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并结合伤残等级测算工伤待遇。鉴于公司未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具体数额可执行测算标准,也可双方协商后确定。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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