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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饮用水“入口关” 江苏拟立法为现制现售水拧紧“龙头”

5月27日,《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江苏省生活饮用水主要来源于自来水厂,率先在全国基本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全覆盖。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域供水形式的加压环节增多、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责任主体不明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良莠不齐等,亟需通过立法加强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制保障。

《条例(草案)》将规模供水加压泵站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等新型供水方式纳入集中式供水进行管理,针对国家建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制度,但没有对许可条件作统一规定的情况,对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处理工艺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次供水方面,针对部分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没有管理主体或者管理主体不明晰的问题,明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作为消防设施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工程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等。

省卫健委主任谭颖表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此外,《条例(草案)》还对供水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巡查、维护以及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查验登记、水质检验等作出具体规定。”

涉水产品是饮用水供水过程中与水密切接触的产品,其卫生质量直接影响饮用水水质。《条例(草案)》以专章对涉水产品卫生作出规定,强调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许可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废旧材料,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等。

近年来,通过自动售水机当场制作并直接出售的散装饮用水因其使用快捷、方便、低价等特点逐渐被公众认可和接受。然而,这一类现制现售水设备繁多、分布广散,生产经营条件比较简单,卫生环境状况参差不齐等,也成了监管难点,“为切实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明确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等信息,同时考虑到各地发展情况不同,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谭颖说。

对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审议意见中还提出,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涉水产品新业态,目前没有具体的规范,建议增加“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乡供水为水源。”“周围地面应当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与周围的垃圾堆放场所、厕所、畜禽饲养场所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在十米以上。”“应当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另外,审议意见中还提到,江苏经济体量大、人口密度高,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水质异常隐患”“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及应急处置等相关动态信息,并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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