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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一市协同立法 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1月1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化和提升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通过协同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更好推动解决一体化制度创新的瓶颈问题。

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2020年9月,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为示范区初期开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四年多来,示范区累计形成136项制度创新成果,持续推进108个亮点项目建设。

如何固化已有制度创新成果以更好发挥复制推广价值、争取更多赋权以进一步释放改革空间、为示范区深化制度创新探索和推动项目建设提供更好支撑保障?在原有《决定》的基础上,一部促进和引领示范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呼之欲出。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条例是上海、江苏和浙江两省一市的立法协同项目,也是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明确的协作重点内容之一。在2023年印发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对这项立法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在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的指导和支持下,三省(市)人大财经委、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与示范区执委会通过协同开展前期工作、共同起草条例文本、扎实推进省内立法工作等方式共同推进条例协同立法。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定位为促进型立法,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在立法内容设计上着力保障示范区先行探索、攻坚克难,加快向功能开发跃升;巩固深化示范区在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项目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探索形成的一体化制度创新。

《条例》草案在治理体制一章中主要明确理事会、执委会职能定位以及区域合作、政府间协议的监督管理,对跨区域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定;在规划建设一章中明确提出“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明确以水乡、古镇为依托,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提出“建设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等历史文化带,塑造新江南水乡风貌,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此外,《条例》草案还注重寻求“最大公约数”,处理好与两省一市现有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对于尚有争议、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内容未作规定。

(新华报业·中国江苏网记者 张苏宁 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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