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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评论员 留白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等问题。
“这不得不说说我公司了,3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7天无工资”“转正后6个月才上社保,主打一个‘能拖一天是一天’”“有的还是试用期80%工资”“还有无薪试岗三天或七天”……这些试用期的“坑”,很多网友纷纷表示踩到过。
在现实中,试用期往往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灰色地带。而事实上,试用期本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所设定的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就是说,在法律关系上,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并无差别。
明明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为什么还屡禁不止?对于很多普通劳动者来说,有时未必不知道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现实中维权不易,往往需要顾及很多情况。有些人会担心岗位竞争激烈,自己提要求单位也不会当回事,或者反过来可能还会被用人单位“针对”;有些人担心自己维权经历会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以后求职会被其他单位“拉黑”;有些人担心维权会占据不少时间与金钱……凡此种种,让很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敢怒不敢言,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单位和企业“任性”的不良风气。
要知道,很多人嫌麻烦、怕失败,说到底都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想要真正让每一位劳动者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增强其预期信心。对此,真心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为劳动者搭建理性有序表达合理利益诉求的渠道,以及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指导,积极督促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同时,需要有更明确的法律来为有过依法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撑腰,也就是通过更明确的法律约束来遏制一些企业打击报复的心理,让劳动者依法维权无后顾之忧。
其实,事后维权终究不如事前预防。正如有网友说,想要企业不在员工试用期上乱动“歪心思”,还需要法律长出“牙齿”,为劳动者撑腰。面对居于弱势的劳动者,监管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只有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对那些落实不到位或执行政策时打折扣的单位或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才能让企业不敢“坑”,更不能“坑”。比如,可以定期对单位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暗访和抽查,加大对不规范用人的打击力度,公开一批习惯性滥用试用期的企业等等,这都是有关部门可以做到的积极行动。
从长远来看,想要彻底改变试用期窘境,还依赖于社会整体观念的转变。当下,时常会出现一些将依法维权的劳动者视为“出头鸟”,认为其过于较真的不合理观点,实际上也助长了劳资双方地位失衡的状况。这就需要从社会观念层面入手,加强普法,引导大家用正确的眼光看待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说到底,让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是全社会的必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