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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加班还更换工作地点,男子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小刘在南京一家公司担任设计总监一职,没想到入职后总是要加班,后来甚至修改工作地点为广州。小刘十分愤怒决定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小刘讲述,他于2020年11月5日至12月25日在南京某公司担任设计总监一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薪资方式为底薪8000元加销售提成,工作时间为早上10点至下午6点,双休。入职后,公司突然通知他上班时间为9点,并安排大量工作,每天下班后强迫加班。11月25日,公司又要求小刘工作地点改为广州,并要求降低底薪。公司的种种行为让小刘十分愤怒,后被迫离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25日双倍工资差额6608元,还有加班工资7048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以及销售提成2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从事被告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由被告向其支付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和陈述认定双方在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原告主张月工资标准8000元,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据此,被告应支付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为5517元。关于加班工资和销售提成,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未能举证证明其离职原因,因此他主张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给付小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17元,驳回小刘其他诉讼请求。(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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