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对夫妻离婚后,一方偷偷摸摸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领了。离婚后产生“新”产生的利益,是否还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依法分割。
2018年1月24日,戴某与丈夫季某离婚,二人当时在协议中约定,无家庭财产、房产、债权、债务等可供分割。可到了2019年,戴某在办理户口时得知,季某名下有房屋,而且已被拆迁并领取了补偿。戴某找季某要分补偿款,可对方不愿意,二人来到浦口区人民法院打官司,戴某要求分割对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补偿款86万元。
季某在庭审时辩称,涉案房屋是其父亲建的,补偿协议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其父亲的。
法院认为,季某在与戴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所载明的拆迁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季某表示该房屋是其父亲所有,但根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项认定表,其父亲在征收补偿分2户,其中1户的人口是季某与戴某,分的房屋面积106平米,所以可以认定,季某父亲在拆迁前已将部分房屋赠与了季某与戴某。因戴某陈述,其在离婚期间未参与征收,考虑到利益平衡,法院认定搬家费5千元、提前搬家奖励10万元不应由戴某分得。
近日,浦口法院判决季某支付给戴某37万多元。
法官表示,该案是双方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拆迁利益,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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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6 18: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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