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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任性签名致调解失败,法院:切莫儿戏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的互联网在线审理系统为当事人提供了“云上”解纷的新路径,当事人预先设置手写签名,后点击“确认”按钮后即可方便快捷地完成电子签章,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被告毛某原本在调解时和原告达成一致意见,他同意退还原告16万元,就在他点击“确认”按钮后,却因为他之前很随意的签名导致调解程序未能完成,毛某瞬间反悔不想还钱了。这份调解协议对双方还有约束力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任性签名导致调解失败,当事人随即反悔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章某因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诉至法院,要求毛某退还租赁风险保证金16万元。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通过互联网在线审理系统进行线上调解,随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毛某同意退还章某租赁风险保证金16万元,并约定双方签字时调解协议生效。就在大家以为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时,意外发生了。原来此前毛某在注册登录互联网在线审理系统时,将其姓名签为“—”。线上签字时毛某点击“确认”按钮,签名显示为“—”,以致双方线上签字未能成功。

一审法院重新组织庭审并作出判决,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章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判决。

南京中院认为,毛某在点击“确认”按钮后反悔,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本案在线调解程序虽未完成,但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视为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权利义务重新达成新的处分意见。因此法院判决,毛某应当向章某返还租赁风险保证金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刘凡表示,当事人在参与线上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诉讼平台的要求规范进行注册,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均完成电子签章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在线调解程序系以预先设置个人手写签名信息,在正式签名时以点击“确认”按钮方式完成电子签章的,当事人点击“确认”按钮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如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规范完成签名预设,以致其在点击“确认“按钮后未能最终完成电子签章的,不影响对双方已达成协议效力的认定。本案中,在毛某已点击“确认”按钮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已作出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明确意思表示,造成电子签章程序未能最终完成的原因是毛某此前未按要求规范完成个人签名信息的预设的不当行为所致。毛某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此,法院也提醒在线诉讼参与人,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严肃对待,切莫任性儿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规定: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就所有或者部分调解请求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线制作或者上传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上进行电子签章;由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电子印章,调解组织没有电子印章的,可以将加盖印章的调解协议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均完成电子签章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内容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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