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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争孩子”,南京秦淮法院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发现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非直接抚养人,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带走儿子并拒绝将孩子送回,导致孩子学前教育中断。而被告在日常教育过程中,也存在亲自陪伴不足,没能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等教育欠缺情形。承办法官顾荣荣当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向双方下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双方在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悉,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释明树立良好家风,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加强亲子沟通,亲子陪伴的法律要求和重要意义。并特别指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无论双方存在何种分歧,擅自抢夺、隐匿小孩,阻碍对方探视、教育子女都是违法行为。

经过教育指导,双方对法院进行的家庭教育指导均表示接受,原告意识到其行为存在错误,被告称今后会改正教育方法,多从孩子角度出发,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顾荣荣法官表示,此次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下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本案在判决时,也将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之后的效果作为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考量依据之一,确保未成人权益在教育方面也能得到充分保障。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父母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的责任。此次秦淮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了该法在司法环节的落地实施。“除依法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外,本案创造性的将家庭教育指导效果与司法裁判相结合,将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之后的效果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的考量依据之一,这一方面增强了诉讼中家庭教育指导的严肃性,让家庭教育促进法倡导内容获得了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利益。”

据介绍,秦淮法院将继续加强探索,进一步丰富家庭教育方式、内容,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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