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4月25日,江苏高院发布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深入推进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实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公司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产销售被判侵权、福建大自然公司等被判赔1500万元、农业产业公司被判赔300万元等案件在列。
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产销售,被判侵权
被害单位沁恒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市场占有份额巨大。被告单位及其总经理许某、销售人员陶某未获得沁恒公司许可,反向破解CH340芯片,提取其中的GDS文件,再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封装后以GC9034型号销售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一审认为,犯罪各环节均以被告公司名义实施,被告公司多个部门参与其中,最后以被告公司芯片对外销售,所得款项均归被告公司所有。因此被告公司属于单位犯罪,许某系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陶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各被告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公司判处罚金400万元,对许某、陶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芯片。被告人均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维持。
该案系通过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集成电路及固化于其中的计算机程序予以充分保护的典型案例。以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指令序列属于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反向破解被害单位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后进行生产封装、销售的行为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该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犯罪的新类型形式,判决在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犯罪形态的情况下,通过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对涉及芯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治,具有法律适用的示范和指导价值。该案判决体现了最严格保护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故意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抢注囤积商标,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拥有“大自然”等驰名商标。周某注册“大自然美学家”商标后成立福建大自然公司。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地板包装、宣传中使用与“大自然”等商标近似的标识及域名,并授权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等多家地板厂加工地板后分销给东兴苑经营部等经销商。“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福建大自然公司、周某又申请注册多枚与“大自然”相关的商标。大自然公司认为被告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00万元等。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福建大自然公司注册并使用与“大自然”相关的字号、域名、商标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东兴苑经营部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也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加盟商数量、销售数量、单位利润等计算确定赔偿基数后,考虑福建大自然公司在近似商标被无效后,继续恶意抢注、囤积大量近似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发展加盟商等故意侵权、情节严重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大自然公司损失1500万元及合理开支60520元等。因福建大自然公司等未缴纳上诉费,江苏高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院认为,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创新生态,妨碍了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和创新发展,对此应当坚决制止,并加大惩治力度。法院在该案中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了高额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严厉惩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以及故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显著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的价值导向。法院审理中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其对当事人违法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处理,促使其建立全流程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共治。
对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建群组织销售,法院判赔300万元
金地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独占被许可人。亲耕田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开发、转让等。其通过种粮大户等参加的微信群发送种子供需信息,明确表示报价低于合法包装的种子,还可以提供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根据买家需求安排送货。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买卖“金粳818”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30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买卖的包装方式、价款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依法成立,销售行为已经实施,构成侵权。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明显超出了“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地域范围,销售数量达10000斤,明显超出了一般农民年度用种量,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金地公司300万元赔偿请求。亲耕田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法院认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该案中,被告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等名义,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行为隐蔽、手段翻新。被告服务范围广,会员数量多,侵权种子数量大,对品种权人的损害后果严重,且利用种粮大户对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充分信任,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种业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对此,法院判决准确界定了涉案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性质,揭开了侵权人的“农民伪装”,认定其系被诉侵权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实施者,构成侵权,并根据其涉案情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计算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总额为基数的三倍,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附: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对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建群组织销售侵权种子适用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2. 比较专利产品与同类产品的“输送故障率差”精准确定赔偿数额
——VMI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诉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3. 对故意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抢注囤积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诉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常州凯宴木 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4. 将他人商标与自己高知名度商标捆绑使用导致多种混淆构成侵权
——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5. “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6. 提供微信账号交易、辅助注册、解封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7. 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8. 故意非法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经营规模巨大被判高额赔偿
——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景宝江、景树松、旺仔食品(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无锡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9. “一条龙”产业链式制售盗版图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王某、李某等侵犯著作权罪、吴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0. 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芯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某公司、许某、陶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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