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仇志泉 记者 顾元森)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靖江法院斜桥法庭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工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最终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据了解,2021年3月,李某至靖江某公司工作,此后被公司安排至外地工作,直至2021年12月回到靖江。之后,双方因2021年11月工资金额结算问题产生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1万余元及3-11月份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需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
靖江法院斜桥法庭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并开庭审理此案,明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应支付两倍工资。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关系,但双方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斜桥法庭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该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双方已自2021年3月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就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部分诉讼请求进行释明。经过法庭释法析理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65000元。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劳动合同法》制定了一些惩罚性处理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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