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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钱帮购房者低价买新房,谁料被起诉要求退还不当得利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市民购买新房时,突然冒出来个中介公司,说是交6万元的中介费,就可以从他们那走“团购价”,每平方米能便宜2000多元。该市民照做后,真的以低价买走了房子,可他事后却觉得这中介费交得莫名其妙,于是将中介公司告上高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6万元的“不当得利”。高淳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该市民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林某为购买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了定金。

同年10月,林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林某自愿加入该中介公司组织的居间服务活动,以“团购”的形式享受购房优惠价格,其同意缴纳6万元中介服务费,这笔钱不作房款使用。

协议签订后,林某支付了中介服务费,随后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涉案房屋的网上备案价格为每平方米8881元,林某享受优惠后,是以每平方米6794元购买的。然而,购房后的林某觉得,自己是直接与开发商洽谈、商定购房事宜的,中介公司没有参与的必要,也没提供什么服务,那6万元中介服务费是被售楼处里的人员误导而支付。因此,他将中介公司告上高淳区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林某诉称其是被售楼处人员误导才支付的中介服务费,这既不符合常理,证据又不足,所以不予采纳。林某以显著低于备案价格的单价购买了涉案房屋,故中介公司取得服务费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不构成不当得利。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该案中,中介公司通过前期与开发商的磋商,拿到了优惠房源,后将优惠房源提供给林某,林某再以优惠价购买房屋。因此,作为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而林某享受了服务带来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与开发商磋商这种“隐形服务”,促成林某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所以中介公司收取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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