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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查看公交路线信息牌时被玻璃弹伤,责任谁来担?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名市民查看公交线路时,不慎被公交站台的玻璃弹伤,住了院,花了上万元医疗费。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民对这起小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该公交站台的建设、产权单位,以及公交广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江北新区某公交站台查看公交线路时,双手碰了下信息牌的玻璃,没想到玻璃突然弹开,将他弹倒摔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于同年10月出院,共支付1.5万医疗费和2400元护理费。经司法鉴定,李某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

李某将某公司(案涉公交站台的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公交广告公司、公交集团等单位一起告上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案涉公交站台的建设和产权单位,在未办理移交手续情况下,应当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公交广告公司作为案涉站台公交路线信息牌小灯箱的实际使用单位,也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该案中,涉案公交路线信息牌小灯箱底部的不锈钢短锁未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现场并无禁止触摸的要求或提示,因此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此外,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某公司、公交广告公司在事发前对灯箱进行了定期检修与维护,两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均可能导致该案事故发生。综上,法院判决由某公司、公交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的被告,因与事故无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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