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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条例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十四五”时期,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总投资约1万亿元,将建成5座过江通道,新增高速铁路785公里,新增高速公路575公里,新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5000公里,新增干线航道277公里,新增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57个,其中5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45个。

“‘建设规模大、技术难度高、质量要求高、安全责任大’是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压力,特别是质量和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发布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何平介绍,《条例》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和主体。为加强对江苏交通建设工程的统一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规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承担,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的监管职责等。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比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和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施工单位提交交工验收报告满九十日起计算”。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因非工程质量原因导致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九十日内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逾期不申请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质量保证金。”“既明确了施工企业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又保护了施工企业不因缺陷责任期延长增加负担和质量保证金能够及时退还的合法权益。”何平说。

《条例》还注重实施效果,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关法律责任。“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根据新设定的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结合监管需要,《条例》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应法律责任,完善了处罚方式,细化了处罚行为和幅度,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过罚相当,以切实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何平说。

(图片由 于同化 摄 编辑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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