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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刚买两个多月就被撞,车主索要贬值赔偿被法院驳回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陆兰兰 何叶 记者 严君臣)奔驰车刚买两个多月就被撞,车主心里堵得慌,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如皋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近日,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2021年8月11日,王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途中,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了前方由李某驾驶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致李某车辆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委托江苏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贬值损失作出评估,意见为:确定2021年8月1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贬值损失金额为8万元。

另查,李某于2021年5月25日购入案涉奔驰车辆。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主张的贬值损失,后李某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

其次,从案涉车辆的维修清单来看,事故车辆未出现不可恢复的内伤且受损部位可以通过维修进行恢复,原告也可另案主张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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