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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电线致5户人家电器损坏,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华雨 见习记者 徐晓安)一辆货车在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上了电线,5户村民家的电器因此损坏。事故发生后,司机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拒不赔偿。司机只好自行承担了43600赔偿费,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2021年7月的某天,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常熟市某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到了电线上,一下子导致5户人家的电器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潘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勘验认定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3600元。

不过,在潘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该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间接损失,拒绝理赔。于是,潘某自己向受损的5户人家赔偿了43600元,随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3600元赔偿金。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属于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并非保险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并没有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明确的释义。因此,对该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对潘某有利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潘某436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法条,是国家通过立法“强行矫正”该条双方的不平等关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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