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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失足妇女”活动区域立告示牌警告,律师:这样做于法无据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在江西赣州南康区街头,当地派出所立了一块告示牌,曝光“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的照片,还警告市民不要在该地区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这块告示牌引发众多网友质疑。7月12日0点27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拆除了告示牌。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公示失足妇女、嫖娼者的照片,也没有权力禁止公民进入公共场所。

△当地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


据极目新闻报道,7月11日,有网友反映,当地派出所立了一块告示牌曝光“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的照片,并警示市民:“此处‘失足妇女’已被拘留!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举报组织卖淫团伙,重奖!”“房东提供卖淫嫖娼场所,拘留!”同时还留有举报电话。极目  新闻报道称,这些照片已被打码处理。

7月12日0点27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我局金鸡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通过竖告示牌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已撤除告示牌。今后,我局将严格依法履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块告示牌引发网友讨论:“在公共场所闲逛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该单位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曝光公民到此闲逛”“问题的核心在于讨论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法”……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骏表示,失足妇女、嫖娼者会因自己的行为接受相应处罚,但任何人不能将其照片公示曝光。哪怕他们违法犯罪,但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是不能被侵犯的。禁止公民在该区域闲逛、游荡的做法,更不应该出现,公安机关没有权力禁止公民进入公共场所,他们可以出于治安考虑对该区域加强监管,但采取拍照曝光的方式不行。张骏称,“法无授权皆禁止,公安机关办案,是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

(编辑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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