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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犬“扔”宠物店两年,法院判决主人支付寄养费28290元

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朱肖)近年来,宠物“它经济”愈发火热,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日前,无锡宜兴法院张渚法庭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宠物主人因拖欠寄养费,被宠物店主告上了法庭。

 小伙蒋某饲养了一只泰迪犬,取名为小灰。2020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蒋某外出拜年,将小灰寄养在了家附近的宠物店,双方约定寄养费每日30元,驱虫、疫苗、护理等费用由宠物店记账,蒋某在领回小灰时一并结算。时间一天天过去,原本说好仅寄养几天,但蒋某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这一拖便是两年之久。

 “小灰驱虫时间到啦、小灰疫苗时间到啦……”两年期间,宠物店主史某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记账单,要求蒋某支付寄养、护理费并将小灰接回,但蒋某均以人在外地、手头紧等理由拒绝。“限你3天时间来店里接狗结账,否则法院见。”2021年10月16日,史某向蒋某发出了最后催告。2022年3月,史某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支付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的寄养费共计28290元。

 近日,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将饲养的泰迪犬放在宠物店寄养,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本案中,双方约定寄养费为30元/天,护理、驱虫、疫苗由宠物店记账。宠物店在2021年10月17日之后的记账单虽未经蒋某确认,但宠物狗洗澡、修毛等费用及时间间隔与经蒋某确认的记账单载明的费用及时间间隔相吻合,记账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支付寄养费28290元。

(编辑 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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