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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十多年家庭妇女,苏州一女子离婚时获丈夫五万元补偿

现代快报讯(实习生 徐晓安 记者 高达)日前,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一女子结婚十多年一直担任家庭妇女,离婚时获得丈夫支付的五万元补偿。

刘某与李某(女)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结婚,育有两子。后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并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子均随刘某共同生活并负担全部费用(其中长子在国外留学),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刘某及两子所有,债务亦均由刘某负担。
后双方于2019年4月复婚。2021年10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确认起诉前已经分居半年多,李某从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离,回老家生活。两子均随刘某共同生活,生活开销及房贷均由刘某负担。

李某自第一次结婚后至分居前一直系家庭主妇。审理中,双方均明确自2019年4月复婚至今无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案情判决双方离婚,两子均归刘某抚养,并由刘某支付给李某补偿款5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相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家事补偿规定进行判决的案件。

法院介绍,在离婚案件中,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这种财产分割方案的设定前提系考虑到双方对家庭财产贡献度相同。但是对于从事着不同分工的夫妻双方而言,不同的分工对个体将来的发展价值却不尽相同。作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事劳动的价值一直以来被忽视,而对于个体而言,因从事该类家事劳动的一方在离婚后在社会立足、职场谋生等能力远不如对方。

本案中,李某自第一次登记结婚后及复婚后都是常年在家照顾儿子、操持家务。虽双方复婚后一直至诉讼前无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及家庭分工等原因,法院判决适当对其补偿。一方面是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付出进行肯定,另一方面也对其离婚后的生活更多一份保障。

另外,从社会角度而言,不仅是在外赚钱养家是对家庭作出贡献,在家庭中默默付出的价值同样不可估量。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肯定也是推动家庭分工协作模式运转,保证家庭良性运转,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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