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江苏 > 正文
丈母娘“私房钱”存在女婿名下,法院:归女婿所有

现代快报讯(实习生 徐晓安 记者 高达)丈母娘取走女婿存单上的存款,女婿想要回却被拒绝,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要求返还存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0年9月1日,李先生的岳母冯阿姨到银行办理了一年期定期存款,将2万元存入了女婿李先生的名下。2021年9月2日,存单到期后,冯阿姨便将该2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435元取出了。不知情的李先生随后不久也去银行取钱,但却被银行告知已经被人领走了。李先生十分惊诧,随后便报了警,但在警方调查后,令李先生十分尴尬,因为取钱的人竟是自己的丈母娘。李先生随机要求冯阿姨归还上述存款本息,但遭到了冯阿姨的拒绝。2022年1月4日,原告李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冯阿姨归还其存款2万元及利息435元。

庭审中,原告李先生陈述,其妻子在外有情人,夫妻因生活处在闹矛盾期间。被告将门锁弄坏,拒绝李先生进入家中,私自翻出存单并取走。被告冯阿姨则辩称,其取走的存款系被告个人存款,该笔存款的经办人是自己,存单及存单密码均由自己保管,原告本人并不知晓。当时自己存入原告名下,是为了存“私房钱”。因此,该笔存款系被告自己所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2万元存款为原告李某所有,理由如下:第一,案涉存单上的存款人户名为李某,故李某与存款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李某系合法存款所有权人。第二,金钱属于一般种类物,一般情况下,实行“谁占有谁所有”原则,即推定“占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占有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冯某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通过威胁、欺诈、盗窃等非法方法占有案涉2万元存款。相反,冯某以原告的户名存款2万元系其自愿做出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第三,原、被告为姑婿关系,被告代原告办理存款亦符合常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