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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28年的儿子非亲生,男子起诉女方获赔14万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姬凡雅 记者 王晓宇)办户口时发现养育了28年的儿子非亲生,连云港一男子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近日,连云港开发法院审结了该起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女方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判决返还男方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共14万元。

1991年3月,连云港男子王某与李某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1993年,儿子小强(化名)在家中出生。在小强满月后,王某和李某分居并断绝往来,王某独自抚养小强生活至今,李某自始至终未给付抚养费,亦未进行探望。

2021年初,王某为儿子小强转户籍,为证明父子关系,王某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王某与小强的亲子关系。得知自己含辛茹苦养育了28年的儿子非自己亲生,已经年过半百的王某备受打击,愤怒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小强不是王某亲生儿子的情形下,仍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王某,王某基于李某的欺骗而误认为小强是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从而遭受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故王某为小强支付的抚养费,李某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标准,结合小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返还抚养费12万元。

同时,李某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王某的人格权利,王某在抚养非亲生儿子小强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小强并非亲生时,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王某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李某依法应当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李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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