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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布视频辱骂前夫,法院:侵权了!道歉并赔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杰 王俊博 记者 严君臣)江苏启东一名女子离婚后,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辱骂前夫及其现任妻子的视频,被告上法院。2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辱骂者在相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介绍,朱先生和林女士曾经是夫妻关系,2018年双方在某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后第二年,林女士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短视频,视频中配有朱先生照片以及“点蜡烛”字样,并在视频中写有辱骂和诅咒的文字。

2021年3月,朱先生与郑女士相恋并登记结婚。6月份的时候,林女士再次在网上发布视频,视频中配有某行为不端明星的照片,并将矛头直指朱先生,辱骂其为“渣男”。7月,林女士又将郑女士的照片发在短视频平台上,并嘲讽郑女士。朱先生和郑女士认为林女士发布侮辱性的视频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故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综合来认定。同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林女士多次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内发布带有朱先生和郑女士照片并配有侮辱性、诅咒性文字的视频,对二人的人格、品德作出倾向性的否定评价。发布后,部分网友浏览,使得二人的社会评价有所下降。因此,林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林女士多次发布对原告具有侮辱性、诅咒性的视频,给朱先生和郑女士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并给其精神造成损害,结合发布视频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朱先生和郑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短视频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本案中,林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含有侮辱性词汇的视频,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了朱先生和郑女士的名誉,导致朱先生和郑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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