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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坠入电梯井摔残,施工单位担责七成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花卉 刘春华 记者 严君臣)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不到位,受害人也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结果摔进电梯井。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是否需要负责?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如果施工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虽然受害人具有过错,但施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仍应承担责任,不过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甲公司是某广场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2019年8月的一天,李某到该广场送材料,不慎坠入一个观光电梯井底部。事发时,电梯骨架已安装,因已开始实施其他设施的安装,部分脚手架被拆除,但甲公司未在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既未设置具备相应强度的围挡,也未设置夜间警示灯。

经法医学鉴定,李某因外伤致L1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评定为九级伤残。李某因坠入案涉电梯井受伤造成损失,要求电梯井的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观光电梯井是尚未安装完工的建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路线进入现场,李某系故意擅自进入观光电梯井位置,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着直接和根本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失的全部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电梯井的施工单位,未能充分关注电梯井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尤其是案涉电梯井在通道附近,且周边已有建筑投入使用,存在人员、车辆从电梯井附近通行的实际情况。甲公司未能顾及该实际情况,未能尽到充分地安全防范义务,特别是在脚手架部分拆除的情况下,未设置任何防止坠落的围挡,未设置合理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未设置醒目的照明设施,最终引发案涉事故。甲公司对李某坠落电梯井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经过案涉电梯井附近时,虽然当时已是夜晚,但现场并非完全没有光源,只要足够谨慎,是有可能避免坠落电梯井的。而且,事发地点施工尚未完全结束,从避免高空坠物的角度,常人通过该地段时也应注意尽量远离危险源,如果李某考虑到该项因素,就不会造成坠落事故。故李某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综合李某、甲公司对案涉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李某的损失由甲公司赔偿70%,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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