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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炉,3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印发,3月1日起实施。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1 月 3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3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7 年以来,国家层面对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许多新决策新部署,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新规定,也提出了许多服务方面的新要求,实践中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也需要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有大的制度规定,但许多具体政策都散落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文件中,总体上比较碎片化,不利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和掌握,也不利于新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了解和掌握。为此,2021 年省政府修订发布了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相配套,迫切需要对原有的实施意见进行同步修订。

养老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千家万户。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与原有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在细化《规定》相关内容基础上,积极回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诉求,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整体看,新的《实施办法》与《规定》相配套,两者共同形成一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 大全 "。

体现 " 更广覆盖 " 新举措,《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五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最新规定,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关于参保缴费问题,《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允许补缴规定、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办法和延缴政策。关于待遇领取地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关于退休年龄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细化规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以及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并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关于岗位目录的制定程序和管理,并明确了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实施办法》在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上也作出一系列新规定。比如,强调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的告知义务、规范退休审批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等。还明确不同情形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在第二十八条中对不同退休类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作了明确,切实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各地把握尺度不一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公正。

本实施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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