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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期支付尾款,上海一女子退了房又赔钱,“最惨购房者”为啥这么惨?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赟)近日,有媒体报道,2020年5月,居住在上海的伍女士看中了一套价值1550万元的商业用房,并和卖方范先生约定了首付、尾款的金额及付款期限。在支付了100万定金及400万的部分首付之后,伍女士没能在约定时间内付清剩余的245万首付。于是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并加上了惩罚条款。几天后,伍女士向范先生支付了剩余的首付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又发生了,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伍女士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尾款。范先生通过律师函告知伍女士需在三日内付清尾款,又过去半个月,银行贷款审批仍未通过,伍女士也依旧没有支付尾款。于是,范先生将伍女士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伍女士不仅要退掉房子,还要支付497.32万元的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用。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此消息一经发出,就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很多人都觉得伍女士被套路了,“银行贷款审批延误属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吧,怎么能让买方一个人承担责任呢?”“怎么感觉是个圈套?像是有人计划好了的一样。”

如今,伍女士退了房又赔钱,法院的判决是出于什么原因?网友口中的“最惨购房者”到底为什么这么“惨”?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李伟龙认为,伍女士如今面临的“惨状”,其实是由于她本人两次违约造成的。在他看来,伍女士第一次没能如期支付剩余的首付之后,她和范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其实就是对违约行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鉴于伍女士仍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尾款,法院判赔违约金其实是合法的。”

李伟龙表示,虽然伍女士未能如期支付尾款是由于银行贷款审批延误,但这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是属于能够遇见的风险。“如果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贷款审批延误,那么伍女士可以向银行追责。”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有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合法但不合理,在无证据证明卖方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制度目的”这一说法,李伟龙并不认同。他表示,如果伍女士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了首付和尾款,范先生无论是将这笔钱存进银行,还是用于理财、投资,都是可以产生收益的。但由于伍女士多次违约,导致卖方没能在约定期限内拿到这笔钱,进而没有产生收益,这些也可以被看作是范先生的损失。

李伟龙指出,法院的这份判决主要依据是伍女士第一次违约后,双方专门就违约行为、违约后果签订的补充协议,因此判决结果也会严重得多。“这次判决也是对违约人的一个警醒,提醒大家不要对违约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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