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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区内被撞致残,法院:不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但商业险赔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潘小维 顾建兵 记者 严君臣)汽车检修员孙某在站内检测汽车时,被一辆大型客车撞倒,构成十级伤残。为了索赔,他一纸诉状将客车司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庭,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

据介绍,孙某是南通某汽运公司的检修员,屈某是某运输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5日,屈某驾驶大型客车在启东市汽车站内例检区检测完毕后,沿检测沟由北向南行驶与刚完成检车该车辆的检修员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后孙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680元。

2019年12月17日,启东市公安局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20年1月3日,孙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19日,孙某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孙某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屈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8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系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驾驶车辆致孙某受伤,系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现场检测人员,理应观察车辆,避免事故发生的风险,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综合当事人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某运输公司承担70%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本案事故发生在汽车站例检区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

原告孙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地点发生在检测台上,不符合在公共道路以为可供社会大众通行的地点比照适用交通事故的条件,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主张适用交强险无相应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交强险适用条件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金玮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事故是否符合比照适用交强险的条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对该“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的地方”的理解,应当按照一般文义解释,确定为在公共道路以外可供社会大众驾驶车辆通行的地点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汽车站的检测台,不符合比照适用的条件,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交强险,原告的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赔偿。

本案的意义在于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强制投保让保险人分担社会风险,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但其适用条件也有明确规定,即必须以“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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