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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作伪证,证人被罚款五千元
“原告2018年到我家船上工作的,一直到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才回家休息的。”“实际上他2020年没有在我家船上,2021年只在我家船上工作2个月。”对于同一个事实,证人缪某给出了两段完全不一样的说法。近日,缪某因为虚假陈述付出代价,被海安法院罚款5000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康传贤 记者 严君臣)“原告2018年到我家船上工作的,一直到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才回家休息的。”“实际上他2020年没有在我家船上,2021年只在我家船上工作2个月。”对于同一个事实,证人缪某给出了两段完全不一样的说法。近日,缪某因为虚假陈述付出代价,被海安法院罚款5000元。


2021年3月,王某驾驶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跌倒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经治疗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起诉要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


张某为证明其误工费损失,申请证人缪某到庭作证。缪某在庭审时陈述:其与丈夫李某行船十几年了,夫妻二人在五六年前购买了船只且有挂靠单位,张某自2018年在自家船上负责开船以及上岸带缆绳等工作,张某一年到头基本都在船上,年底才回家,其与张某共事了一年多时间。缪某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法官明确告知缪某,如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缪某仍陈述张某自2018年与其共事直至2021年。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当庭拨打缪某丈夫李某电话,李某陈述:张某实际2021年才到船上工作,只工作了2个月,之前在别人船上工作的。庭审中,原告妻子与代理人的陈述均与李某陈述一致。庭后,法官再三向缪某告知证人需如实陈述的义务,缪某才认可了自己庭审时说了假话,因为听说法院认定误工费需要审查事故前一年的收入情况,只是想帮张某多拿点钱的。


据此,法院认定缪某在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且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缪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接受法院的批评教育后,当庭出具具结悔过书,并已全额缴纳罚款。


近年来,海安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个别受害者为虚增误工及护理损失,虚开误工证明,伪造考勤记录、工资单等问题;个别案件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故意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甚至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法官提醒:虚假陈述会影响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判断,从而影响公正判决。这样的“小聪明”,不仅难以“胜诉”,还会收到“罚单”,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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