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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就是名誉权受损?法院:驳回!
顾某为他人安装空调时在墙上打孔,客户认为空调外机因此损坏,起诉进行索赔。被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5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马永林 记者 严君臣)顾某为他人安装空调时在墙上打孔,客户认为空调外机因此损坏,起诉进行索赔。被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5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介绍,陈某将自家房屋空调安装外包给案外人周某。周某介绍顾某前来,为安装空调在墙上打孔。陈某认为顾某在墙上打孔时因过失致空调外机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便于2021年4月13日以此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顾某与周某赔偿一台新的空调。


顾某认为,陈某乱起诉令其名誉受损,导致无人请原告帮工干活,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被冤应诉材料打印费10元,误工费800元,名誉损失费10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承揽被告房屋空调安装业务,因过失致空调外机损坏,造成被告经济损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是被告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


如东县人民法经审理院认为,陈某以顾某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因过失致空调外机损坏,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顾某及周某赔偿经济损失。陈某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存在权利滥用的过错。顾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等以贬损顾某社会评价为目的且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陈某没有侵害顾某名誉权,顾某请求陈某赔偿其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类案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过错和实施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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