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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签了合同后却违约,想“赖”掉中介费被告上法庭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签订购房合同后因买房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还要支付中介费吗?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决定买下王某的一套房屋。同年4月28日,三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的总价款为116.8万元,其中,首付款61万元,贷款50万元,张某在签订合同当天向房主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张某在交房当天支付尾款8000元。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由张某承担居间服务费1.4万元。

谁也没想到,2021年10月15日,张某以王某为被告,中介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王某违反约定,不履行卖房协议为由,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中介费1.4万元。法院认为,张某逾期支付首付款,也无购买意思的表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张某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款及居间服务费的义务,中介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庭审中提到,当初签订合同后,王某按约交付钥匙。而张某因为房屋降价,便不肯按照原来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屋,是张某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对此,张某认为,中介费是以房屋成交价为基数来核算的,现在房屋买卖没有成交,因此没有基数,所以不应当支付中介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依约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但考虑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并未履行,被告未购买涉案房屋,原告尚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服务未完成。因此,法院根据原告已完成服务内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等案件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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