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南京 > 正文
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江苏这些困难群众可获医疗救助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如何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7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

《实施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以下简称救助限额),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要求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快实现救助对象省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提高结算效率等。《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 范文静)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