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为了尽快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或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会选择在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随着孩子的成长,发现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越来越难,能反悔吗?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吴某与王某于 2017 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蕊由父亲吴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全部由吴某负担。之后,小蕊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直至 2022 年 1 月,女儿小蕊一纸诉状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
吴某作为小蕊的法定监护人,他表示自己上要照顾老人,下要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工作,现自己无力负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要求王某每月承担小蕊的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小蕊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蕊由父亲吴某直接抚养,女儿的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吴某自行承担,离婚协议系涉人身性质的协议,其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小蕊父亲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双方都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因此驳回小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房春娥表示,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房春娥表示,这些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当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又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离婚时为了争得子女抚养权,以降低或放弃抚养费作为条件,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的,是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的。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切不可为了尽快达到目的,而作出超出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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