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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避旧债,将名下房产抵押给女儿借“新债”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欠下他人50万元不还,男子谢某一通操作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女儿,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谢某父女间的抵押合同。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父女间抵押房产,债权人要求法院撤销他们间的合同

2008年,谢某申请一处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为谢某和女儿瑶瑶。2017年,瑶瑶向某公司转账,某公司出具了抬头为谢某的购买该房产的收款收据。2020年4月,谢某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季某与谢某曾是合伙关系。2018年,经结算,谢某应向季某支付结算款50万元。因谢某没有付款,季某于2021年5月将谢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谢某于同年8月偿还款项。然而谢某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执行到谢某的其他财产。

2021年1月,也就是在季某提起诉讼前,谢某与瑶瑶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谢某向瑶瑶借款160万元,并将上述谢某名下的经济适用房用于抵押担保。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实,瑶瑶实际上并没有向谢某支付出借款项。

季某认为谢某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谢某与瑶瑶签订的合同,并涤除抵押登记。

瑶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她表示自己对父亲与季某间的债务纠纷不知情,不存在帮助谢某逃避债务的情形。案涉经济适用房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她出资购得,仅仅是登记在父亲名下,收房后房屋也一直由她支配。因谢某外债较多,房屋市值120万元,加上谢某对她所负其他债务,为保障债权,双方才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设定抵押。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谢某与瑶瑶签订《借款合同》后,瑶瑶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谢某,因此严格按《借款合同》内容,谢某与瑶瑶的借贷并未实际发生。瑶瑶既主张其对案涉经济适用房享有所有权,又主张她自己对谢某享有债权,存在明显矛盾。结合瑶瑶在明知谢某存在多笔外债的情形下将案涉经济适用房设立抵押借款,因此法院对《借款合同》所载借款的真实存在持否定态度。

谢某、瑶瑶设押借款的行为虽并非直接针对季某,但谢某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者的行为客观上有害于季某债权的实现。据此,法院对季某要求撤销案涉合同,涂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当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逃避债务

承办法官高宏伟表示,债权人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本案中,季某对谢某享有即存、合法的债权。在此情形下,谢某与瑶瑶签订借款合同并将仅有财产设抵押担保,瑶瑶亦未实际向谢某给付出借款,其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因此秦淮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因此要求民事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非法手段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相应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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