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有几个亲姐妹,因存在利益冲突,导致与母亲同居的女儿利用优势条件,阻止其他女儿来探望老人。一家人为此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对簿公堂。该案的争议问题,是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以及子女应如何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让我们看看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吴一、吴二、吴三、吴四(以下简称原告四姐妹)与吴五是姐妹,她们都是刘大妈的女儿。刘大妈虽然年事已高,但精神、身体状态还算不错。近年来,她一直跟随吴五生活。
刘大妈的这几个女儿因赡养、财产处置等问题一直存在纠纷,冲突不断。从 2020 年 10 月起,原告四姐妹多次报警要求探望母亲,可吴五总是以刘大妈不愿见她们为由,将几位姐姐拒之门外。
矛盾无法解决,原告四姐妹干脆将吴五告上法庭,要求她立即停止妨碍探望的行为,保障原告四姐妹探望母亲、履行赡养义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为确认刘大妈的真实意愿,将她单独约到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询问。刘大妈表示,吴五对自己照顾得很好,另外几个女儿却经常吵吵闹闹。刘大妈担心原告四姐妹是为了财产,并不是真心想要探望自己,所以对探望权有所顾虑。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当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成年子女要求探望父母,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另外, 探望权的本质是一种亲权,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出的自然权利,具有身份关系之专属性。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父母或子女的法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但是,法院还认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使老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应当以有利于老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以后,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刘大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判决原告四姐妹可以探望母亲,但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她们与母亲协商确定,吴五应给予协助。
法官提醒,成年子女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将父母利益放在首位,尊重父母的个人意愿,并充分考虑其身体、精神、居住等情况,使得老年人获得亲情和温暖,为老年人营造幸福晚年。(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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