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南京 > 正文
如果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早两年入刑,贺建奎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益)2019年12月,“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而在他入狱一年多后,《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日前,根据媒体报道,贺建奎已经刑满释放。如果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早两年入刑,贺建奎还将承担哪些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建奎有期徒刑3年

“基因编辑婴儿”曾被学界、法律界广泛反对

2018年11月26日,深圳科学家贺建奎宣布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一石激起千层浪,贺建奎获得的并非赞誉,而是122位科学家的联名谴责,以及46名律师的联合声明反对。

联署声明的科学家之一、浙江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康利军,在2018年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界对基因编辑婴儿几乎都持反对意见,首要一个原因是这起事件中伦理审查得不到位。

我国2003年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 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从目前(2018年11月采访发生时)已有信息来看,这次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显然没有遵循这些规则和进行伦理审查。”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当年则提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及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都对伦理审查做了明确的规定,民营医院本身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在未经过本机构内伦理委员会审查之前开展相关研究。“在此次实验中,从项目研究者到伦理委员会,再到医疗机构本身,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连串的审查过程都需要仔细清查,追究相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2018年,46名律师联合声明反对基因编辑婴儿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飞是46名联名反对的律师之一,至今,那份反对声明仍在他个人微博的置顶位置。声明提到,基因编辑作为科学技术的研发活动,由于具有风险性和人身危害性,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且由法律严格规定其研发试验的防护措施与补救措施方可进行,而贺建奎违法进行人体胚胎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此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各方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022年4月8日,姚飞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当年根据新闻披露的信息,律师们分析认为,贺建奎及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这三项罪名。因此他们联合发布了那份反对声明。

因非法行医被判入狱三年,两名共谋也被判两年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广东省委、省政府成立了调查组,国家卫健委也介入调查。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该案一审宣判,包括贺建奎在内的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院审理,2016年以来,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得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可获得商业利益,即与广东省某医疗机构张仁礼、深圳市某医疗机构覃金洲共谋,在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伦理的情况下,仍以通过编辑人类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为名,将安全性、有效性未经严格验证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用于辅助生殖医疗。贺建奎等人伪造伦理审查材料,招募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多对夫妇实施基因编辑及辅助生殖,以冒名顶替、隐瞒真相的方式,由不知情的医生将基因编辑过的胚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移植入人体内,致使2人怀孕,先后生下3名基因编辑婴儿。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张仁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覃金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贺建奎入狱后《刑法修正案》增加相关罪名,他的刑期为何没有受到影响?

根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目前,贺建奎已经刑满出狱。这也再次引发了网友的关注,有人发现,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后,从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在修正案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提到,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月8日,姚飞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会暴露一些法律上的滞后,技术的领先并不一定符合安全的规范,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之后,通过立法等形式,法律也会做出一些调整。他认为,如果这一罪名早两年出现,那么贺建奎的行为是属于第二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当年两个经过基因编辑的婴儿“露露”和“娜娜”已经出生了。

时隔几年再来看这一事件,姚飞也感慨颇多。一方面当年在联合声明发布之后,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们反对,基于的法条是哪一项?现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另一方面,“露露”和“娜娜”的现状以及未来的成长,仍旧让人牵挂。

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时,贺建奎正在狱中服刑,那么,他的刑期为何没有受到影响?姚飞解释,法律上有“法不溯及过往”的司法原则,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法律制定之前已经发生的事情,不会再追究;制定之后产生的行为,才受到约束。”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