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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共享停车、新能源优惠......江苏“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集意见

现代快报讯(记者 赵丹丹)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对《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有不少新亮点,比如鼓励旅游景点停车费按计次收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停车位,提出短时停车可免费、可减免残疾人停车费、新能源车停放享优惠等新举措。 

换乘停车场应当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停车收费应当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差别化收费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以实行低收费或者免费。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提供短时间内停车服务的,应当实行低收费或者免费。

鼓励旅游景点停车费按计次收取

不少旅游景点的停车费过高,让人吃不消。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停车费可以采用计时、计次、包月等方式收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时间的,可以采用累计递增计时方式收费。居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居民、附近单位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

值得一提的是,特别提到鼓励旅游景点停车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停车位

为缓解停车难,不少城市在推行共享停车,比如南京,2021年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市民开放共享停车位,采取报名、抽签的形式,确定车主信息,全市共享了超8.5万个停车位。今年南京将继续新增2万个共享车位。此次征询意见稿中,鼓励江苏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短时停车可免费 ,残疾人停车、新能源车有优惠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收停车费?征询意见稿中提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短时停放机动车停放者免收停车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具体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此外,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收停车费,比如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响应政府管理要求而停放车辆的;因意外事件导致机动车停放者死亡而滞留车辆的;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车辆等。

哪些车辆可以享受停车费优惠政策呢?征询意见稿中提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减免残疾人合法驾驶车辆停车费。同时,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收费优惠。

逃费属失信行为,私装地锁将被查处

此外,在收费管理上,也明确了相应的奖惩机制。

鼓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应用智慧停车电子支付平台。鼓励机动车停放者使用电子交费、手机交费等多种方式支付费用。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收取停车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利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行为属于公共资源的占用,其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机动车停放者在停放车辆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未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费。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停车收费信用管理,建立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认定恶意逃避交费经催告仍不交费的失信行为,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状况良好的停放者或者交费人有奖励,比如可享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私自圈地、划片就地收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不执行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等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征集方式:

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邮箱反馈意见建议(邮箱:jsfgwsfc@126.com)。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刘二兵,电话:025—8339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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