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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避让未拴绳的狗导致摔骨折,电动车车主把犬主人告了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犬。但有些犬主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没有牵狗绳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

避让犬只摔倒造成骨折,谁来担责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天清晨,刘某沿着人行道行走,而他饲养的犬只未拴犬绳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走。这时,一波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其中一电动车驾驶人因避让犬只,导致跟随其后的骑行电动车的谢某采取制动措施,结果摔倒在地。在这期间,电动车未与犬只发生碰擦行为。谢某摔倒受伤后,迅速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谢某头部受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锁骨骨折。

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他认为这起事故是因犬只未按要求束犬链突然出现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所致,因此要求刘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医药费3万余元。

刘某表示,他的犬只虽然在路上行走,但不是引发谢某摔倒的直接原因。同时,且谢某骑行过程中没有佩戴头盔,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谢某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这么判,双方都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拴上犬绳,放任犬只在非机动车道上逆行,综合考虑犬只的体型以及案涉事故发生的时间,虽然犬只与谢某并未直接碰擦,但足以扰乱交通秩序,谢某为避让前方电动车和犬只而摔倒,该损害后果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未与前车保持合适车距,未尽交通参与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在采取制动措施后摔倒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认定刘某应对谢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向谢某赔偿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谢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保持合理车距,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采取制动措施不当,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损伤的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这些行为会被界定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承办法官史丽萍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史丽萍表示,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导致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的非接触性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比如对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监督管理义务的饲养动物,如饲养人或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管控行为,放任饲养动物做出吠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发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饲养动物虽与被侵权人没有直接接触,但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也存在因果关系,仍应界定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史丽萍表示,本案中,刘某在遛犬时未按规定牵绳,且事发时正值上班早高峰,驾驶电动车的人流较多,犬只虽未与谢某发生直接碰撞,但自由行走的犬只仍对交通秩序造成了干扰,并最终导致谢某摔倒,因此刘某应对谢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谢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认定刘某对谢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谢某自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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