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城市的发展与建设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辛苦付出。可一些工地施工单位,不仅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培训,也没有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瓦工从脚手架下滑落,谁来担责?
陈某借用某公司的资质负责某工地的劳务施工。2019年2月19日,外来务工人员朱某经人介绍到该工地做瓦工。2019年4月2日早上7点,朱某在工作时从施工现场近3米高的脚手架上滑落下来。事故发生后,陈某派人将朱某于事发当日送到医院就诊,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鉴定,朱某构成九级伤残。经核查,安全帽及安全带均已发放,并放置在现场,而朱某在事故发生时只佩戴了安全帽,并没有系安全带。
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法院认为,自然人借用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受雇于自然人的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该自然人与企业应对工人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称案涉工程是陈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的,工人的工资由陈某发放,双方是借用资质。由此可见,某公司将其资质借给陈某,其对陈某作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是明知的,某公司与陈某对朱某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各方的过错问题,综合朱某与陈某、某公司的过错和法律事实,法院酌定陈某、某公司对本起事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担20%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两被告赔偿朱某损失共计19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做培训买保险,工地施工单位应该这么做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陈某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包工头”,朱某经人介绍到工地上工作,由陈某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19年,应适用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情形下,发包人、分包人系共同侵权,且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判决某公司与陈某对朱某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各方过错承担的问题,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某在该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滑落受伤:一方面,朱某作为常年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离地面近三米处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带,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导致自高处滑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他本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陈某、某公司对工地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对朱某未佩戴安全带登高的行为没有及时加以禁止,对朱某受伤的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工作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同时,工地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培训,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避免各项安全措施流于形式,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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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3 2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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