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工萱 记者 李楠)近日,江苏省总工会“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名单公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十个案例主要涉及拖欠工资、工伤赔偿、企业改制、新业态用工、工会干部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等方面内容,集中反映了当前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常见情形。
十大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这十大案例分别为:南京市总工会《工会主席法定权益受保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任性》、南通市总工会《末位淘汰不合法工会法援助维权》、镇江市总工会《单亲妈妈患癌被非法辞退工会组织伸援手倾力维权》、宿迁市总工会《农民工“薪”事放心上工会援助圆满解决》、南京玄武区总工会《改制遗留老大难工会助力来化解》、江阴市总工会《职业病维权遇困境娘家人援助显真情》、常州市天宁区总工会《法援律师伸援手 欠薪案件巧化解》、昆山市总工会《新型用工模式引争议故意规避义务须打击》、滨海县总工会《资不抵债长期拖欠工资工会全程介入促进和解》、泰兴市总工会《工伤权益难落实工会援助来维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十大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能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据介绍,法律援助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力的重要手段,省总工会希望各地工会以这次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触角,建强专业人才队伍,健全协作联动机制,提升法律援助质效。记者首先梳理了三大案例,提醒职工关注。
案例一
末位淘汰不合法
王某2010年入职江苏华冈计算机系统公司,任普通工程师,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5年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年与公司订立管理岗位聘用合同。2019年、2020年,因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C等次,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于2021年3月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不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南通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南通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对基本案情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末位淘汰”是当前很多企业采取的做法,极易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动争议。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经济补偿金以外额外支付10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评价
“末位淘汰”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当前,不少企业通过末位淘汰加速员工队伍优胜劣汰等措施,激发全体员工斗志,提升公司效益,但实际上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了列举方式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或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性质,作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认定。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末位淘汰”均是一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值得提醒的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各种手段,挤走企业不想要、不愿留的人,迫使其辞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这种隐蔽的、变相的解雇行为,工会组织应积极开展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评估,提醒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职工,及时实施法律援助,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二
单亲妈妈患癌被非法辞退
许某某作为单亲妈妈,独自抚养16岁女儿。2018年8月,许某某入职镇江某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任仓库主管。2019年8月,许某某确诊患卵巢癌,遂入院治疗,进行手术,并接受化疗。病休期间,许某某定期到医院复诊,并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休单。在此情况下,2020年6月,该公司仍以许某某拒绝到岗且未能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许某某家庭因此陷入困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许某某应当享受的法定医疗期应该有多长时间。用人单位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许某某应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为6个月。许某某认为,其身患癌症,且接受手术、化疗等治疗手段,其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应不少于24个月。
镇江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分析案情后,认为许某某的主张合法合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经过仲裁审理,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向许某某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6114元。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不支付相应工资。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某某8.5万元。
评价
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工会组织及时出面伸援手,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医疗期长短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所患疾病种类等来确定,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全面解读。
职工是财富创造的主体,企业能不能发展壮大、行稳致远,离不开职工的辛勤劳动和付出。企业应该加强人文关怀,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给职工更多的关心呵护,进一步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
案例三
新型用工模式引争议
2019年6月9日,汤某某进入昆山市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入职时,物业公司以避税为由告知汤某某,将通过“好活”平台发放每月工资,要求其下载并注册“好活”APP。2020年3月,物业公司突然告知汤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并收走其工作服。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未与汤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汤某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两次开庭,最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与汤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物业公司支付拖欠汤某某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评价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疫情的冲击,新零售、众包等新行业衍生出“社会化用工”“服务外包”“兼职”等一批新型用工模式。当前,这些用工模式泛滥且野蛮式增长,甚至出现在一些传统行业。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这种逃避用人单位义务的新型用工模式值得警惕。劳动者一方面受到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验的限制,根本无法理解用人单位一系列操作背后的目的;另一方面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证据保留意识、维权能力有限,即便上访、上诉也很难说得清,最终导致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些侵害职工利益的新型用工模式,各级工会组织应当重点关注,并加大监督力度。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站出来为他们说话,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 南京
- 2021-12-01 2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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