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法轩 记者 顾潇)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消费者在选择奶瓶时,往往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而扬州一公司为了牟利,竟恶意攀附知名奶瓶品牌,在宣传时,频繁使用“hegen同款”等字样进行宣传。近日,该公司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人民币15万元。
甲公司是“hegen”品牌中国区总经销商,自2022年以来,他们发现乙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开设线上店铺,并在销售的奶瓶产品链接中使用“hegen”等字样,在部分产品宣传图片中也使用了“hegen同款”等字样进行宣传。同时,乙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在社交网站注册账号发表文章,在标题和内容中也频繁使用“hegen”字样,攀附“hegen”品牌商誉,主观恶意明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明显恶意攀附了“hegen”的商标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将乙公司告上了高邮法院。在庭审中,乙公司承认曾经和甲公司有过合作,但辩称,他们使用的商标与“hegen”有本质区别,其生产销售均为独立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hegen”品牌曾获多项国际、国内大奖,其销量、产品价值、市场占有度等均处于行业同类产品领先地位,可以认定该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
而乙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形状设计、盒盖及底部颜色与原告产品颜色相近,奶瓶产品及包装设计与原告“hegen”牌奶瓶包装、装潢的相应排布方式相接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认定,乙公司恶意攀附意图明显,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hegen”牌奶瓶包装装潢的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一审判决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