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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发错货,两个月后能退吗?法院:退!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潘小维 记者 严君臣)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一种传统的民间交易方式,意味着钱货两清,双方均不得反悔。那么,是不是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履行付款义务,买方就不能要求退货退款了呢?7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支持原告退货退款的诉请。

2021年4月14日,孙某向某公司购买瓷砖。该公司向孙某出具两份订货单,一份订单瓷砖型号为VPA,数量为100块,单价为60元,共计6000元;一份订单瓷砖型号为VPG,数量为66块,单价为85元,共计561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货款合计11600元。孙某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在公司送货后已付清。

2021年5月29日,双方因退货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就型号VPG的18块瓷砖进行了退货退款。2021年6月,孙某以收到瓷砖型号不符为由向该公司申请退货退款被拒。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6000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孙某提供的订货单及瓷砖包装箱的照片证据可以证实,公司向孙某交付的瓷砖与订单上载明的型号不符,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却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辩称,孙某在收货2个月以后才提出异议,不符合订货单上约定的20天内。法院认为,该订货单上的“顾客须知”仅就数量约定多退少补,内容为格式条款,孙某主张的是交付货物型号不符,因此不适用该20天的约定,故对被告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其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孙某与公司未约定违约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予退货退款,但其发错货物型号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孙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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