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消宣 记者 王瑞 文/摄)火灾事故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也是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的焦点问题。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于2021年10月牵头起草《规定》,经过数次征求意见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于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第四章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五章附则。
【政策解读】
1、出台《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出台《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火灾事故发生后,成立政府调查组的程序是什么?
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由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掌握情况,提请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相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
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结案和批复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批复主送调查组,抄送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当地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4、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如何落实责任追究举措?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司法机关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规定》中对于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能要求有哪些?
一是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上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
二是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三是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处置、问责意见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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